石家庄市统计局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5〕7号)精神,设立石家庄市统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
(二)拟订统计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全市统计改革方案、统计建设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和地方统计调查标准、统计调查制度,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指导全市统计工作。
(三)贯彻执行国家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市生产总值,整理、测算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四)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普查调查;研究提出重大市情市力普查和抽样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市情市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农业产值、农产品产量、农业产业化、工业、建筑业、固定资产投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服务业、能源、社会、人口、工资、科技、城镇劳动力、城镇就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境外来中国大陆工作专家、利用外资、民营经济、县(市、区)社会经济基本情况、乡村社会经济、资源环境、经济社会重点问题等方面的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统计数据。
(六)组织实施社会发展水平、县域经济发展、节能降耗、城镇化发展、全面小康及农村小康建设进程、妇女儿童等统计监测,收集、整理和提供统计数据。
(七)综合整理和提供财政、金融、个体、私营以及混合经济税收、出口、地质勘查、文化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房屋、对外贸易等基本统计数据。
(八)组织部门、地方的经济、社会、科技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九)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十)依法审批或备案部门、地方统计调查项目、调查计划、调查方案;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和规范化建设;组织建立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统计信息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管理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管理全市统计数据库网络;指导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二)指导县(市、区)地方调查队业务工作,指导全市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管理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工作,协助管理县(市、区)统计部门领导班子;指导名录库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统计监测、社情民意调查、统计大数据的采集处理和运营维护等工作;监督管理统计经费和专项经费。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