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改背景
《河北省统计条例》于2004年制定,2019年进行第一次全面修订。随着统计工作内外部环境的深刻变化,特别是202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进行重要修改调整,需要省条例随之作相应的衔接与配套。在2019年修订的基础上,2025年7月29日,《河北省统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完成了第二次修改。
二、修改意义
新修改《条例》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是贯彻新修改统计法的重大举措,是解决当前统计工作突出问题的重要保障,是以高质量统计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对开启我省统计现代化事业新征程,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北篇章具有重大而深远意义。
三、修改内容
新修改《条例》共7章48条,其中实质性内容修改8条,按照立法技术规范表述修改4条,更加精准简练表述修改1条。
在保持原有篇章结构、条数不变的基础上,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亮点:
一是强化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责任。《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依法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确保统计数据质量。新增加“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内容,将领导干部的“3个不得”增加到“4个不得”。同时,加大对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4个不得”:1.是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2.是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3.不得明示或暗示下级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4.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
二是强化推进信息共享责任。《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明确统计信息的共享范围、标准和程序。制定机关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可以共同使用获取的统计资料。强化部门统计信息共享责任,为刚性推进统计机构与有关部门间信息共享,提供法治化路径。
三是强化统计信息保密责任。《条例》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统计调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同时,《条例》对违反保密要求,明确处分办法,将有效增强统计人员的保密意识和行动自觉。
下一步,我市各级统计机构将严格认真履行《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持续做好面向党政领导干部、广大统计人员和统计调查对象等重点人群普法宣传工作,加大对《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维护统计法制的严肃性,更好保障统计工作持续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