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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统计质量管理工作规程(2022)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08日 15:41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政府统计质量管理工作,规范统计业务流程,不断提高统计能力、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推进统计工作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质量保证框架(2021)》《统计业务流程规范(2021)》以及《河北省统计质量管理工作规程(2021)》,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石家庄市统计质量管理工作规程(2022)》。
一、包括范围
本规程是对全市各级各专业各环节统计业务活动,以及综合、保障部门工作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专业部门包括地区生产总值、国民经济核算、投入产出核算、民营经济、农村、工业、能源、投资、建筑业、房地产、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服务业、劳动工资、人口、劳动工资、社会、科技、文化及相关产业、社情民意等专业。
综合部门包括政策法规科、名录科、信息中心、综合统计科等部门。
保障部门包括政策法规科、执法监督科、办公室、机关党委(机关纪委、人事科)、教育中心等部门。
管理层级包括市、县(市、区)政府统计机构,乡镇(街道)统计站,统计调查单位。
二、质量标准
基于统计数据生产全过程,从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适用性、经济性、可比性、协调性和可获得性等九个方面,对统计数据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一)真实性
真实性要求统计源头数据必须符合统计调查对象的实际情况,确保统计数据有依据、可溯源。侧重于对基础数据质量的评价。
(二)准确性
准确性要求统计数据的误差必须控制在允许范围内,能够为形势判断、政策制定、宏观调控等提供可靠依据。侧重于对统计数据生产科学性的评价。
(三)完整性
完整性要求统计数据应当全面完整,统计范围不重不漏,统计口径完备无缺。侧重于对统计数据全面系统反映客观实际程度的评价。
(四)及时性
及时性要求统计数据生产应当在符合统计科学规律的前提下,尽可能缩短从调查到公布的时间间隔。侧重于对统计数据生产效率的评价。
(五)适用性
适用性要求统计数据能够最大限度为用户所用,统计指标紧跟时代发展、切合统计需求。侧重于对统计用户满意度的评价。
(六)经济性
经济性要求统计数据生产应当尽可能降低成本,统计调查、行政记录、大数据等数据资源得到充分利用。侧重于对统计数据成本效益的评价。
(七)可比性
可比性要求统计数据应当连续、可比,不同时间、空间数据生产使用规范统一的统计标准和统计原则。侧重于对统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程度的评价。
(八)协调性
协调性要求统计数据结构严谨、逻辑合理,各总量数据、结构数据相互之间高度匹配。侧重于对统计数据间逻辑关系的评价。
(九)可获得性
可获得性要求多渠道、多方式公布统计数据,同时公布相应的统计制度方法,加强数据解读,满足社会需求。侧重于对统计服务质量的评价。
三、主要内容
统计质量管理要对统计数据生产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包括对统计业务流程的各环节进行质量管理和控制,确保各环节质量达到标准。全过程包括九个环节:设计管理、任务部署、数据采集、数据审核处理、数据评估、数据反馈、提供与公布、统计分析、档案管理。
(一)设计管理环节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统计调查制度。严格控制对上级统计调查制度的调整,确需修订和调整的,需由本级专业部门提出修订意见,报政策法规科初审、局领导同意批准。市、县两级统计机构修订和调整的调查制度需报省统计局审批。
2、科学设计地方统计调查制度。新增、调整的统计调查制度要有充分的立项依据,符合本部门职责,与其他统计调查项目不重复、不矛盾。现有统计调查数据、行政记录、商业记录、地理空间信息以及各类大数据等其他数据能够满足需求的,不开展新的调查。要充分考虑调查对象的承受能力,有必要的经费等资源保障。对资料用途合理,确需建立的,根据经济性标准要求,针对数据缺口研究提出科学的统计调查项目方案,根据调查目的、调查任务、进度要求、职责分工以及人财物和技术等保障条件,制定统计调查项目计划。
3、精准设计地方统计调查制度。准确界定统计调查范围。保证调查单位概念清晰、定义准确,确保建立的调查单位名录库、抽样框全面完整、不重不漏。合理设计统计调查内容。调查表式结构合理,便于填报;统计调查指标确定,坚持简约、易取得、可核查的原则;指标名称、口径、范围、计算方法、解释说明以及相关的目录、分组、编码等要规范统一,符合统计指标体系、统计分类标准和元数据标准。科学设计统计调查方法。坚持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注重成本效益,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等能够满足需求的,不开展全面调查;抽样调查要科学设计抽样精度和调查网点,合理安排样本轮换工作,保证抽样调查的科学性、稳定性、连续性。
4、统一搭建数据采集处理平台。地方拟新增统计调查项目,要充分利用联网直报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能采用联网直报方式直接获取调查对象基础数据的,不采用传统的逐级上报方式。搭建数据采集处理平台,要满足统计调查需求,保证性能稳定、功能完善、操作方便,界面友好,确保统计调查效率和数据质量。
5、开展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可行性测试。对拟新增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一般要开展试点测试工作。选择局部地区、部分调查对象试填、试报。根据试点情况,对调查制度进行完善、修改,增强统计调查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6、认真履行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手续。统计调查制度修订以及新建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均要依法依规办理审批核准手续,重大的统计调查项目报同级政府批准,修订的常规统计和专项统计调查项目,按程序报省统计局审批。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与有关部门(含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等,下同)共同制定的普查项目、常规统计调查项目、专项统计调查项目、试点项目以及对国家、省统计调查制度(包括常规、专项、普查等各种形式)的指标、表式、内容、调查范围、调查频率等内容修订调整后的统计调查项目,报市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初审后,按《河北省市县统计局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报省统计局进行审批。
认真履行报批手续。申报单位要认真准备提交审批所需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核准项目的公文、项目申请书、配套的统计调查制度、拟公开的统计调查制度主要内容、调查经费保障、技术保障等。
7、及时公布批准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政策法规科应当将项目核准结果及时告知申请部门。批准的项目,要通过本级统计机构官方网站和其他媒体及时公布(含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调查项目除外。
8、定期评估、审查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适用性。对经省局审批同意、本级继续执行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政策法规科要组织相关专业定期进行评估和审查,广泛征求和了解用户的意见和评价,并及时向相关专业部门反馈。对于已经不能反映用户需求的调查内容,或者能够通过应用行政记录或其他调查获取的调查内容,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取消或调整。
9.强化依法合规开展统计调查的监督检查。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一经审批或备案,必须严格执行。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机构应定期开展统计调查项目依法合规情况的监督检查。未办理审批报备手续或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的统计调查项目,一经发现责令停止,并依据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调查部署环节
1、印发开展统计调查工作文件。经核准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项目申请单位要正式印发开展此项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及配套的统计调查制度,调查表应标明批准文号、表号、有效期等法定标识。统计部门常规的年定报任务,在制度经省级统计机构审批同意后,各级统计机构要制发关于布置年定报工作的通知,并在统计内网上予以公布;与其他部门联合开展的统计调查任务,要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共同布置;专项统计调查任务,要单独制发文件,布置工作任务。
2、制发统计调查制度。承担统计调查任务的相关专业、部门,负责统计调查制度的印制及发放工作,要同时下发统计调查制度的电子版,方便基层和调查单位学习、贯彻落实。
3、确保统计调查工作资源保障。新增加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在实施前,应将调查所需工作人员、经费、设备、软件系统、相关资料、相关物资等保障性资源配置到位,确保统计调查按时顺利开展。向社会购买统计调查服务应按相关规定签订合同协议。
4、确定统计调查对象。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更新和维护基本单位名录库、行政区划代码库等统计调查基础信息库,并按要求及时提供开展统计调查的相关部门。开展统计调查部门要严格按照调查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规定的调查区域,确定统计调查对象。
5、做好软件支持前期工作。对国家、省统计局统一定制的软件,应根据实际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协助上级统计机构做好修改、完善工作;根据专业需求,增加数据处理内容。对我市修订、新增的调查内容和指标,软件技术服务部门要按照专业部门提供的数据处理需求,编制或调整软件,并进行模拟测试和相关验收。对于非一套表处理软件,要及时下发,对于一套表处理软件,要及时在平台上发布,分配数据管理权限,做好调查对象身份认证,及时加载历史数据,保证统计软件能够按时正常开展工作。
6、做好人员培训。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采用会议、网络、视频等方式,自上而下组织开展调查制度、软件操作、现场调查技巧以及数据审核、评估、验收、汇总等方面的业务培训,确保基层统计人员精准理解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和调查制度,强化统计遵法守法意识,熟练操作软件和硬件设备,明确数据审核、评估等相关工作标准和要求,确保培训效果。
(三)数据采集环节
1、事前告知调查对象。对于新开展的统计调查或常规统计调查新增的统计调查对象,调查前,数据采集部门应向调查对象发送统计调查告知书,包括调查对象的权利义务;调查的主要内容,相关注意事项;应建立健全入库单、出库单、销售凭证等原始资料,统计台账、会计账目、会计表等基础统计资料。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应当就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定填报义务、主要指标涵义和有关填报要求等,向统计调查对象作出说明。
2、规范调查数据采集。常规统计调查中,一套表联网直报单位要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准确计算、采集单位数据,通过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独立真实填报调查数据。填报过程中,统计部门要做好指导工作,及时解答调查对象的问题和帮助解决上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非联网直报调查或需要现场调查的,统计人员要准确理解调查内容,精准收集数据。如遇调查对象发生变更、消亡、不配合等情况,要按相关规定处理,并将调查对象变化情况反馈给名录库管理部门。其他来源数据的采集,部门行政记录、企事业单位的数据、有关行业协会的相关数据,利用网络抓取技术或通过购买等方式获取网络大数据,利用地理空间信息技术收集相关资料,要认真确认与复核。
(四)数据审核处理环节
1、加强原始数据审核。采用统一的数据采集处理平台或规定的软件,按照随报随审的原则,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接收调查对象的原始数据。各级统计机构按审核程序、审核模板,对数据完整性、逻辑性、合理性等进行认真审核。对疑似问题数据,及时查询下级统计机构、调查对象或数据填报单位,经核实确属填报错误的数据,按规定及时退回原调查对象或数据填报单位,统计机构要督促调查对象或填报单位核实修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上报,同时保留修改记录和相关说明、修改痕迹。各级统计机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高质量完成数据审核验收工作。
2、加强综合数据审核。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工作环境下,对调查数据进行整理、加工、计算和汇总,运用人机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核,确保数据汇总结果的逻辑性、完整性、准确性,确保数据协调匹配、趋势合理。
3、确保数据口径一致。当统计标准、统计口径发生变化时,依据相关制度、相关规定、相关文件等对数据进行调整,实现数据口径一致,保证数据的可比性和协调性,并做出解释说明,企业(单位)因改制重组等原因,对数据进行调整,填报单位要上报数据变动说明。
4、按时完成处理任务。各级统计机构要配备充足的力量进行数据加工处理,制定切实可行的时间表,强化数据加工处理每一个环节的时间管理,尤其是对大型调查、专项调查、普查等,还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进度表,保证按时完成数据处理任务。
5、开展数据质量核查。为确保原始数据真实、准确,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应严格落实石家庄市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数据疑似问题跟踪检查制度的通知》(石统函〔2021〕24号)要求,开展各专业统计数据疑似问题跟踪检查。开展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工作,制定核查计划,采取有效方式和方法,选择一定数量、不同层次的地区和调查对象,定期或随机开展数据质量核查工作,及时处理核查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原始数据真实准确。
(五)数据评估环节
1、制定数据评估方法。要制定和完善主要指标数据质量评估方法,综合运用历史数据进行纵向比较,专业、分地区数据横向比较,月度、季度环比分析,与相关部门数据匹配性分析以及数据偏差分析等多种方法对综合数据间的相关性、协调性、匹配性、趋势性和逻辑性等进行评估。数据评估要贯穿于数据生产的全过程。数据质量评估要规范统一,同一专业的评估办法要一致,评估过程要规范。评估结果要客观、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2、落实各级评估责任。数据评估和核实工作自上而下逐级开展。原则上市统计局负责对县(市、区)数据进行评估。
3、落实数据审议制度。对主要年、定报数据以及重要监测、考核和社情民意调查结果,在上报省统计局和市委、市政府之前,市局要严格执行《<石家庄市统计局数据质量审核评估管理办法(2021)>及其分专业实施细则》(石统〔2021〕9号)对数据质量进行审核评估,必要时召开统计数据质量审议评估会议,由局领导和局内相关专业,对数据结果进行集体审议。上会审议专业要汇报数据评估情况,审议人员对专业评估情况发表意见,形成会议纪要。
(六)数据反馈环节
规范数据反馈工作。需由上级统计机构审核认定的数据,应按照规定要求,做好数据反馈和使用工作。上级反馈的数据如经过修正或调整,应同时反馈修正理由和依据。下级统计机构要以上级审核认定反馈的数据为准进行使用,不得自行修改对外使用数据。数据反馈要相对固定反馈时间,数据反馈的形式应规范统一。
(七)数据公布环节
1、依法依规公布数据。各级统计机构要依据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提供、公布数据。在市统计局发布全市统计数据前,县级统计机构不得公布本地区或全市等相关数据。要在市统计局发布全市统计数据后,公布与上级统计机构核定数据一致的数据。涉密数据以及仅供内部参考使用的数据不得公布。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对外公布。数据正式公布前,个人或组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其他渠道对外提供。
2、强化数据公布管理。统一管理报送党政领导等特定群体专报、报告的时间和方式;严格执行数据公布审批工作流程,对公布和报送的内容要经本部门负责人及分管局领导审核,由综合部门进行编审,最终经分管局领导或局主要负责人签发方可报出。发现错误,及时收回。尽可能缩短统计数据从生产到发布的时间,经上级统计机构审核、认定、反馈后,及时发布数据。
3、做好数据发布解读。严格执行数据公布的有关规定,在公布统计数据的同时,还应公布数据来源、统计方法、统计口径、统计标准、指标概念等。重要统计数据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修订的,应当及时公布修订结果,并对修订依据和情况作出说明,避免数据误读、误用。发布的统计数据、新闻宣传稿,特别是容易引起质疑、误读和误用的指标,要精准解读数据的来源和方法,以及数据反映的趋势和问题等,确保社会各界正确理解和使用统计数据。
4、拓宽规范公布渠道。根据统计数据内容和敏感性,分别通过涉密文件、内部资料、专题报告、印刷出版物、新闻发布稿、官方网站、互联网平台等渠道,提供给党政领导或有关部门,或对外公布。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重要统计数据应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予以公布。做好政府统计信息公开工作,统计官方网站、政府门户网站等要及时更新、加载数据,保证最大限度开放统计数据。
5、加强统计舆情监测。各级统计机构在数据发布后,及时关注舆情,搜集舆情对数据的关注和质疑情况,将质疑问题及时反馈给提供数据的相关专业部门。通过网站、电话、信箱等多种渠道开展舆情监测。加强舆情应对,及时答复用户咨询。发现重大统计舆论事件,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妥善应对,消除社会对统计数据的误解误读,妥善应对统计舆情突发事件。
6、做好统计宣传工作。通过统计开放日、统计法颁布纪念日、统计网站等形式或载体,多渠道向调查对象和统计用户普及统计知识,宣传统计工作的价值和统计数据的用途,征求和搜集关于统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回应用户的统计咨询。
(八)统计分析环节
1、定期开展进度分析。各级统计机构应充分利用进度统计数据,根据月度、季度数据情况,定期开展统计分析。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特别是一些趋势性和苗头性问题,对经济运行情况进行连续性分析监测,形成统计分析报告,为党政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满足用户需求。鼓励各地定期召开局经济形势分析会,共同研讨形势,提高统计分析水平和统计报告质量。
2、强化深度课题研究。深度挖掘历史数据,寻找数据特征、相关关系和变化规律,运用各种分析方法,对数据进行汇总和分析,对某一问题开展专题研究。有条件的地区,鼓励与大学或其他部门联合开展课题研究,提高统计分析的科学性。
3、加强统计调查研究。可利用调查问卷、实地调研等形式,对某一问题进行快速调研。调查问卷设计要精准,实地调研可召开相关部门座谈会,深入基层走访掌握活情况,为高质量统计分析打下良好基础。
4、不断提升撰写水平。突出统计特色,注重用数据分析问题。数据资料要可靠,分析方法科学合理,观点清晰、结论明确,文字流畅、形式灵活,不断提升统计分析报告的撰写质量。
5、严把统计分析审批关。实行提供统计分析的专业部门初审、负责统计数据等对外提供的综合部门编审、局领导审批的制度。层层把关,确保统计分析产品的高质量。
(九)档案管理环节
1、健全资料归档制度。各级统计机构及乡镇统计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保管和归档统计资料的范围、时间、职责等内容。
2、规范档案管理工作。各级统计机构要按照相关规定,按时将统计调查项目的通知、制度和统计数据等纸介质和电子文件进行归档,按照标准化的流程和要求进行分类、备份。统计资料保管场所及其存储环境要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
四、职责分工
专业部门:负责统计质量管理工作规程在本专业的贯彻执行,压实统计机构和工作人员分地区、分专业、分岗位的数据质量责任,不断提高专业统计数据质量。
综合部门:统计设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级各专业抓好统计质量管理工作规程的贯彻落实;开展统计制度方法研究,配合国家统计局制定统计标准,推进基层基础建设,做好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评估和管理等工作。名录库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统计调查单位的统一管理,并及时提供专业统计调查需要的相关基础资料。信息技术支持部门负责数据处理平台的统一管理,报表制度定制,数据处理软件设计等工作,为专业统计数据处理提供技术支持。综合统计部门负责统计资料、信息、分析等工作的组织协调、把关。新闻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发布工作;统计信息的网上发布。
保障部门:政策法规科和执法监督科负责统计立法、普法、执法监督,为统计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办公室等部门负责物资调配和经费管理工作,为专业统计调查提供基本保障;人事、教育等部门负责统计队伍教育、培训、管理等工作;党群部门负责统计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五、保障措施
各级统计机构要坚持以统计数据质量为核心,完善统计体制机制,规范统计制度方法,优化统计资源配置,夯实统计基层基础,加强统计法治建设,强化信息技术支撑,弘扬以质量为核心的统计文化,采取综合性配套保障措施,全面提高统计质量。
(一)完善统计体制机制
根据国家统计管理体制改革部署和安排,进一步深化全市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确保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调查、独立报告和独立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健全完善政绩考核机制,全面落实地方各级政府及监察机关对统计法执行情况的监督职责,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持续推进统计监督与其他监督的贯通协同。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统计数据质量的领导责任、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实施统计造假“一票否决制”。
(二)规范统计制度方法
根据国家安排部署,全面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认真执行国家统计标准,积极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结合实际,科学制定统计分类。推进统计制度方法改革,全面提升普查、抽样调查、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的现代化水平。积极推进大数据统计应用,拓展统计数据来源渠道。推动政府统计数据共享,建立条块结合、科学高效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不断完善年定报统计调查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补齐短板、精简冗余,建立科学、高效的统计调查制度。
(三)优化统计资源配置
要充分利用现有统计资源,强化资源统一规划和统筹管理,改进和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统计调查效能。加强统计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实施人才发展战略,建立约束和激励并重的统计人才管理机制。合理安排统计经费,加强预算管理,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增强经费保障能力,优先解决人才培养、技术更新、设备改造等事关统计工作长远发展的重点领域的资源需要。建立政府向社会购买统计服务的机制。
(四)夯实统计基层基础
要进一步加强对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组织领导,夯实统计名录库、地域库、统计台账建设等基础工作。健全各级各部门的统计机构,配齐配强统计人员,明确基层统计职责任务,压实统计责任。推进县乡两级统计规范化建设,健全完善基层统计工作制度,加强基层统计人员教育培训,确保基层统计有人员、有经费、有场所、有设备、有网络、有制度、有培训。
(五)加强统计法治建设
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统计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统计,依法治统,严格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公布统计资料。进一步加强统计法治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强化统计“双随机”检查、重点检查、专项检查,及时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对地方党委政府和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各项决策部署,履行统计法定职责,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落实防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统计违纪违法责任追究。完善统计信用制度,严格落实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加大对失信统计从业人员惩戒力度。严格执行统计违法举报制度。加强统计普法宣传,营造依法统计的社会氛围。
(六)强化信息技术支撑
加快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数据生产方式变革。推动智能移动终端在统计调查中的应用,促进区块链、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统计的深度融合,实现统计工作全流程电子化、网络化,提升统计生产效能。完善网络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和运营维护体系,保障数据安全。
(七)加强统计文化建设
加强统计质量管理工作的培训和宣传,在全系统树立统计全流程、全领域质量控制的管理理念。及时跟进国家、省统计质量管理新进展,制定完善全市统计质量管理工作规程。广泛征求统计质量管理工作意见和建议,增强全体统计参与者的质量意识。弘扬质量管理的工作氛围,建立激励机制,树立质量管理工作先进典型人物和先进单位,鼓励统计人员不断学习、探寻提高统计质量的新途径。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石家庄市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工作规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