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副局长鲜祖德解读《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序1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25日 15:06
数字经济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主要经济形态,数字化转型正在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发生深刻变革,对世界经济、政治和科技格局产生深远影响。作为衡量数字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统计标准,《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下文简称《数字经济分类》)已在国家统计局网站公开发布。国家统计局副局长鲜祖德对《数字经济分类》的有关情况进行专题解读。
一、数字经济的界定
2016年,杭州G20峰会通过了《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首次将“数字经济”列为G20创新增长蓝图中的一项重要议题,数字经济的概念从那时起应运而生。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数字经济,指出要推动“互联网+”深入发展、促进数字经济加快成长。近年来,我国深入实施数字经济发展战略,新一代数字技术创新活跃、快速扩散,加速与经济社会各行业各领域深入融合,有力支撑了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构建和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数字经济是一个内涵比较宽泛的概念,而且随着人类社会逐渐进入以数字化为主要标志的新阶段,数字经济的内涵不断扩展延伸。《数字经济分类》以相关文件为指导,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将数字经济界定为以数据资源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需要强调的是,数字经济紧扣三个要素,即数据资源、现代信息网络和信息通信技术。这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二、《数字经济分类》遵循的基本原则
统计标准在研制过程中都需要尽量保证标准的科学性、全面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在《数字经济分类》的研制过程中,主要把握了以下几项原则。
一是需求导向,全面涵盖。《数字经济分类》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数字经济发展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依据G20峰会提出的《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以及“十四五”规划《纲要》《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等政策文件,从“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两个方面,分别从经济社会全行业和数字产业化发展领域,确定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的基本范围。
二是国际接轨,科学可比。《数字经济分类》充分借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美国经济分析局(BEA)关于数字经济分类的方法,遵循两者在分类中的共性原则,建立具有国际可比性的数字经济产业统计分类。同时准确把握中国数字经济发展客观实际,参照《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2018)》《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统计上划分信息相关产业暂行规定》等相关统计分类标准,涵盖了与数字技术存在关联的各种经济活动。
三是立足当下,着眼未来。《数字经济分类》基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同质性原则,涵盖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符合数字经济产业特征的和以提供数字产品(货物或服务)为目的的相关活动。由于数字经济具有发展速度快、融合程度高、业务模式新等特点,《数字经济分类》也包含一部分近年来发展迅猛或者已经出现苗头、但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尚没有单独列示的数字经济活动,以反映我国数字经济产业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
四是注重实际,切实可行。《数字经济分类》立足现行统计制度和方法,聚焦数字经济相关实物量和价值量指标需求,充分考虑数字经济产业活动数据的可获得性,力求全面、准确反映数字经济发展状况。《数字经济分类》在最大程度上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全行业,以便能够基于现有数据资料或者通过适当补充调查后的所得资料进行统计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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