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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08日 08:26

(来源:市统计局)

石家庄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一号)
石家庄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石家庄市统计局
2015年4月30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要求,我市进行了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普查对象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通过普查,摸清了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摸清了我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查实了服务业、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状况。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石家庄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石家庄市统计局现分三个公报,将石家庄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综合数据公布如下。其他普查数据将随着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的进度,以不同方式陆续公布。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3年末,全市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83482个,比2008年末(2008年是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40861个,增长95.87%;产业活动单位93491个,增加45703个,增长95.64%;个体经营户413735个,增加109078个,增长35.80%(详见表1-1)。

 

1-1 单位数与个体经营户数

 

单位数

(个)

比 重

%

一、法人单位

83482

100

企业法人

65584

78.56

机关、事业法人

7353

8.81

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

10545

12.63

二、产业活动单位

93491

100

第二产业

19719

21.09

第三产业

73772

78.91

三、个体经营户

413735

100

第二产业

42983

10.39

第三产业

370752

89.61

  

  

1-1 单位数与个体经营户数

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26789个,占32.09%;制造业14778个,占17.70%;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9402个,占11.26%。在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208274个,占50.34%;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91110个,占22.02%;制造业36116个,占8.73%(详见表1-2)。

 

1-2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

 

法人单位

(个)

个体经营户

(个)

 

83482

413735

采矿业

486

932

制造业

14778

36116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13

77

建筑业

3472

5858

批发和零售业

26789

208274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830

91110

住宿和餐饮业

673

25929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924

1552

金融业

250

-

房地产业

3303

615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667

4039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808

1681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574

119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875

29175

教育

3525

972

卫生和社会工作

1631

2412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323

1971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9402

-

   

注:表中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1959个;个体经营户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2903个。

 

  

 

1-2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

2013年末,全市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65584个,比2008年末增加36768个,增长127.60%。其中,内资企业65244个,占99.48%;港、澳、台商投资企业136个,占0.21%;外商投资企业204个,占0.31%。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740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1.13%;私营企业 43991个,占67.08%(详见表1-3)。

 

1-3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企业法人单位

(个)

 

65584

内资企业

65244

  国有企业

740

  集体企业

950

  股份合作企业

326

  联营企业

69

  有限责任公司

14501

  股份有限公司

1123

  私营企业

43991

  其他企业

3544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136

外商投资企业

204

从法人单位分地区来看,长安区、裕华区、新华区居全市前三位,拥有法人单位数分别为8428个、8359个和8247个,分别占全市的比重为10.10%、10.01%和9.88%(详见表1-4)。

 

1-4 按地区分组的单位数与个体户数

  

法人单位数

(个)

个体经营户

(个)

 

83482

413735

长安区

8428

11482

桥东区

5977

16444

桥西区

7571

15446

新华区

8247

16919

矿区

594

2275

裕华区

8359

16194

高新区

3615

4762

化工园区

257

917

井陉县

1856

10641

正定县

2873

29080

栾城县

2672

28467

行唐县

1969

14462

灵寿县

2214

15558

高邑县

1201

7790

深泽县

1345

8427

赞皇县

1893

10641

无极县

3161

17253

平山县

2608

17688

元氏县

1412

7199

赵县

2106

21154

辛集市

3205

22946

藁城市

4108

34939

晋州市

2834

26823

新乐市

2005

29798

鹿泉市

2972

26430

(按照2014年9月调整后的新行政区划,藁城区、栾城区和鹿泉区法人单位、个体户个数与原来一致;长安区法人单位为11936个、个体户为22352个;桥西区法人单位为10040个、个体户为21020个。)
二、从业人员
2013年末,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2438604人,比2008年末增加599259人,增长32.58%。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1282196人,增加299522人,增长30.48%。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 980164人,占40.96%;批发和零售业282140人,占11.7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85403人,占7.75%。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 489862人,占38.20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37817人,占26.35%;制造业180307人,占14.06%(详见表1-5)。

 

1-5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法人单位

从业人员

(人)

个体经营户

从业人员

(人)

 

2438604

1282196

采矿业

19323

5770

制造业

980164

180307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5664

283

建筑业

182658

33272

批发和零售业

282140

489862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86905

337817

住宿和餐饮业

33700

98725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8153

3796

金融业

62695

-

房地产业

69351

1921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06936

11798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74086

5920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7992

370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1349

75309

教育

142145

5131

卫生和社会工作

66677

6540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3271

17162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185403

-

注:表中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29992人;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8213人。

 

  

1-4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从业人员

三、企业资产总计
2013年末,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30519.96亿元,比2008年增长228.61%。其中,第二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全部企业资产总计的17.61%,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82.39%。
四、小微企业
2013年末,全市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63432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96.72%。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业18333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27.95%;工业15013个,占22.89%;零售业7904个,占12.05%。
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小微企业法人从业人员 1173310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61.21%。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626756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 32.70%;批发业147254人,占7.68%;建筑业89649人,占4.68%。
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小微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 7787.69亿元,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2080.37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1.59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856.41亿元,占10.34%;房地产开发经营1247.87亿元,占6.95%(详见表1-6)。

1-6 按行业分组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和资产总计

 

企业法人单位(个)

从业人员

(人)

资产总计

(亿元)

 

63432

1173310

7787.69

工业

15013

626756

2080.37

建筑业

3358

89649

331.74

交通运输业

1440

29176

160.05

仓储业

172

4183

66.83

邮政业

46

713

2.47

信息传输业

205

4405

272.04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637

14597

60.29

批发业

18333

147254

982.95

零售业

7904

57266

209.32

住宿业

280

11317

23.73

餐饮业

338

9579

10.34

房地产开发经营

1225

25383

1247.87

物业管理

1064

19515

39.15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086

64592

1856.41

其他未列明行业

5004

54532

382.33

注:表中小微企业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小微企业法人单位 679个,从业人员9242人,资产总计14.01亿元。

 

  

1-5 按行业分组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

 

五、主要经济结构的变化情况
2013年末,在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企业法人单位占78.56%,比2008年末提高了10.95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8.81%,下降了7.48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12.63%,下降了3.47个百分点。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80.11%,提高了2.08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14.56 %,下降了3.39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5.33%,提高了1.31个百分点。
在法人单位中,第二产业法人单位占22.70%,比2008年末下降了12.52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 77.30%,提高了12.52个百分点。第二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50.48%,比2008年末下降了6.46个百分点;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49.62%,提高了6.46个百分点。
在个体经营户中,第二产业占10.39%,比2008年末下降了4.61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89.61%,提高了4.61个百分点。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第二产业占17.13%,比2008年末下降了13.98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82.87%,提高了13.98个百分点。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个体经营户是指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组织。本次经济普查的个体经营户包括: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2)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没有领取上述证照但有相对固定场所、实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三个月以上的城镇、农村个体经营户。但不包括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兼营性的工业、商业及其他活动。
【3】小微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确定。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4】2013年第三次经济普查与2008年第二次经济普查对个体运输户登记口径要求不一致。2013年第三次经济普查只要求对取得证照的个体运输户进行登记,所以在进行数据比较时,对2008年个体户数据进行了调整。
【5】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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