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执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30日 13:12
石家庄市统计局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执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的通知
石统法字〔2018〕23 号
各县(市)区统计局,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经发局,市局各处室(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统计系统学习贯彻执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工作,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入学习贯彻执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18〕172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规定》是继《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后,党中央出台的又一重要统计改革文件,是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又一重要举措。《规定》是对中央《意见》《办法》和统计法律法规的进一步深化和有益补充,是对统计监督职能的进一步拓展和深化,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统计工作的高度重视、坚强领导和殷切期望,对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构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机制,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得到有效贯彻落实,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市统计系统要充分认识《规定》的重大意义,切实提高对建立统计督察机制、开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统计督察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贯彻落实《规定》的自觉性、主动性,增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意识。
二、深入开展学习活动,领会核心要义
各级统计机构要在全省统一部署的集中学习中央有关统计改革重要文件精神工作基础上,对学习《规定》再作重点安排。要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方式和措施,紧密结合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紧密结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决策部署,紧密结合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紧密结合统计法律法规,认真学习掌握《规定》的核心要义。一是各级统计机构要通过党组会、中心组学习会、专题会等方式深入系统进行学习,领导班子必须带头进行学习,并认真组织好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学习和传达。二是要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推动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将《规定》纳入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确保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班子成员了解《规定》的相关要求,为贯彻实施《规定》打下坚实基础。三是要向本级政府组成部门传达《规定》内容,使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工作人员清楚其在配合统计督察,加强统计工作所担负的责任。学习宣传要做到政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全覆盖,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全覆盖,政府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全覆盖。 三、积极主动自查自纠,开展大排查活动 要围绕《规定》确定的统计督察对象、内容,立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集中利用十月份一个月时间,结合学习贯彻执行《规定》,开展一次统计工作大排查。要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检查本地本单位是否将中央关于统计改革工作的部署认真落实到位,是否按照中央文件精神和统计法律法规、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开展统计工作,是否存在统计违纪违法特别是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题以及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疏于监督、工作失察的情况。各级统计机构要主动履责,向本级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和沟通,推动并按照党委、政府部署,全面自查存在的问题,积极推动协助问题的解决。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即行即改、整改到位,坚决防范类似问题再发生。 四、加强改进统计工作,依法履职尽责 各级党委政府要依法加强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设立统计机构,维护统计机构和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职权,保障统计工作条件,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坚决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统计违法行为。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依法履行统计管理职责,严格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坚守统计法律底线和统计职业道德,建立统计数据质量责任体系,规范统计工作流程,强化对统计数据质量的监督检查和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组织好部门统计工作,落实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责任,加强自身统计基础建设,提高部门统计数据质量,依法提供统计资料、行政记录。 各县(市)区统计局,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经发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统计局务于10月24日前将本地学习贯彻执行《规定》的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材料,报市统计局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于志群 联系电话:86688531(传真) 石家庄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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