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河北省“四上”联网直报企业(单位)
统计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石统法〔2018〕21号
各县(市、区)统计局,高新区、化工园区开发区经发局:
现将《河北省“四上”联网直报企业(单位)统计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省“四上”联网直报企业(单位)统计规范 化建设标准(试行)
2018年9月26日
附件:
河北省“四上”联网直报企业(单位)
统计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
一、规范目的
为适应经济新常态下依法治统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四上”联网直报企业统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保障源头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结合全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二、适用范围
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单位)。确定以上法人单位的标准为:
(一)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二)有资质的建筑业:有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三)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
(四)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
(五)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六)规模以上服务业: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或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和其他房地产业法人单位等行业;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或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三、规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统计基础工作,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四、基本任务
(一)完成政府统计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二)监督与企业统计数据有关的各项计量、检测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管理本企业各类统计调查表(统计报表,下同)和各类统计资料;
(四)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内部统计管理制度;
(五)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统计分析,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五、建设标准
(一)设置统计岗位,配备统计人员。
1.“四上”联网直报企业(单位)应有一名高层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和组织协调本企业的统计工作,并切实保障统计人员依法开展日常统计工作的基本条件
2.企业应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综合统计机构或者指定统计负责人,具体管理和协调企业的各项统计工作。
3.设置统计岗位,配备与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定期参加统计业务培训。要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
“四上”联网直报企业(单位)的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名单及其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当地政府统计机构备案。新增“四上”联网直报企业(单位)的统计人员上岗前须参加当地政府统计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后方可上岗。从业人员需遵照《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开展统计工作。
(二)配备统计工作所需的办公设备。
“四上”联网直报企业(单位)应配备与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办公设备。
1.计算机。“四上”联网直报企业(单位)为统计人员开展统计业务配备必要的计算机设备。
2.网络设备。“四上”联网直报企业(单位)应按网上直报要求提供计算机网络以保障顺利实施统计数据联网直报。
3.其他设备。“四上”联网直报企业(单位)为统计工作开展配备电话机、打印机、存储介质、文件柜等办公设备。
(三)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
1.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四上”联网直报企业(单位)应依法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完整、真实地记录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过程和成果,以此作为本单位生成统计数据的依据。
2.原始记录主要内容。原始记录的基本要素包括:(1)记录对象;(2)记录表式和项目;(3)记录份数;(4)记录人员和填报方式等。主要内容包括:(1)生产型企业的各种产品的品种、产量、质量、价格等情况,能源、原材料、在制品、半成品、成品出入库等情况;(2)商品流转企业的商品的品名、进销渠道、进销金额、进销数量、库存等情况;(3)其他单位的经营服务活动的数量、价格、收支等情况;(4)“四上”联网直报企业(单位)人员、工资福利、资产负债、利润等情况。
3.统计台账类型。
a.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台账,包括:(1)工业生产统计台账;(2)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消费统计台账(3)工业企业用水情况台账;(4)能源生产、销售与库存统计台账;(5)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统计台账。
b.资质内建筑业企业统计台账,包括:(1)建筑业统计台帐;(2)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统计台账。
c.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统计台账,包括(1)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企业统计台帐;(2)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统计台账;(3)重点能源商品经销统计台账。
d.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统计台账,包括:(1)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统计台账;(2)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统计台账。
e.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统计台账,包括:(1)房地产企业项目统计台帐;(2)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统计台账。
f.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统计台账,包括:(1)服务业企业统计台账;(2)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统计台账。
4.填写要求。“四上”联网直报企业(单位)应制定明确具体的原始记录填写要求,原始记录中的时间、计量单位、数值、文字说明及记录人签名等要填写清楚,做到原始记录与实物、帐卡一致。
统计台账及其指标与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相一致;统计台账数据要真实、准确,台账数据与统计报表、原始记录数据相互衔接一致。统计台账要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和服务情况按时、不间断登记录入,要及时保存和备份,并定期(根据报表频率打印留存)打印装订留存。
5.管理要求。“四上”联网直报企业(单位)的统计机构或承担统计职能的机构负责统一管理本单位收集到的原始记录和设立的统计台账,要对各部门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实行科学分类,统一编号,并定期将本单位的各有关记录和台账整理、汇总。“四上”联网直报企业(单位)建立完善统计台账的使用、保管、交接、归档制度。
(四)统计报表的填报。
1.统计报表的填报要求。“四上”联网直报企业(单位)上报各类法定统计报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法定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如实填报,填报时以相关原始记录或统计台帐为填报依据,与会计等有关报表及相关业务资料相匹配,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报统计报表,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报表。
2.网报数据的上报与修改。“四上”联网直报企业(单位)必须按照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及时上网报送统计报表。统计报表报出后,发现差错时,可在系统上报时间截止前登录自行修改,系统上报时间截止后则应立即向当地统计机构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按规定予以更正。
3.网报数据与其他公布数据一致性要求。统计数据不得数出多门,“四上”联网直报企业(单位)填报的统计数据与税纳申报数据、银行贷款申报数据、主动公开的财务数据等保持一致。如数据不一致,必须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统计分析。
企业统计人员应当学习和了解有关政策,掌握企业发展预期和行业特点,及时反应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开展生产经营情况分析,充分发挥统计岗位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参谋助手作用。
六、统计数据质量检查
(一)数据检查的要求。“四上”联网直报企业(单位)须自觉接受各级政府统计机构的数据质量检查。在接受检查时须根据统计法律法规的要求如实提供相关的统计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相关证明和资料。
(二)检查的范围和内容。1.建立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的情况;2.统计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口径范围、计量单位等符合国家统计调查制度要求的情况;3.统计报表与统计台账、原始记录、会计资料、其他相关资料之间的数据衔接情况;4.是否存在迟报、拒报,以及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的行为。
七、统计资料管理
(一)管理要求。“四上”联网直报企业(单位)要建立完善统计资料管理制度,设置统计资料档案柜,有关统计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统计台账、统计报表(有水印)、统计分析等(包括纸介质和磁介质)由统计人员妥善保管。
(二)归档要求。统计人员要严格遵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相关的统计资料装订成册,实行统一编号、统一封皮、分卷装订、分类保管和归档。
(三)保存期限。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统计分析的保管期限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档案制度另有规定外,按以下标准执行:1.原始记录、统计定期报表保管期限为2年以上;2.统计台账、统计年报保管期限为10年以上。
(四)交接要求。统计人员岗位变动时,须对统计资料进行交接,并签字确认。
八、企业统计法制建设
(一)企业统计人员认真学习统计法。熟悉和掌握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自身权利。按要求参加统计法制培训。
(二)贯彻执行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统计人员要坚持原则,如实上报统计数据,抵制、举报各种统计违法行为,维护统计数据公信力,监督检查本单位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的情况,认真配合政府统计机构组织的统计执法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