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全市统计法治建设要点
2019年,全市统计法治建设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和中办国办《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意见》《办法》《规定》)以及省、市相关配套文件精神,按照国家、省统计局和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围绕依法治国总体要求,聚焦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牢牢把握构建高质量统计体系工作主线,积极推进统计法治建设,为统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法治服务与保障。
一、切实增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意识
要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和《意见》《办法》《规定》精神作为当前首要政治任务,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始终坚持“四个自信”,自觉做到“两个维护”,清醒认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形势和要求,深刻领会加强统计法治建设对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重要意义,增强推进统计法治建设的自觉性、主动性。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各地各级各部门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中央《意见》《办法》《规定》,旗帜鲜明反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落实。
二、深入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教育
全面落实“七五”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规划,不断完善机制、创新形式,切实加强统计普法宣传,形成统计工作领域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社会氛围。以领导干部为关键、统计人员为重点、统计调查对象为主体,有针对性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将统计法治宣传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培训课常态化,纳入当地“七五”普法规划以及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规划。着力建设统计法治文化,在全社会增强统计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在统计工作全过程培养树立法治信仰、法治观念、法治思维、法治习惯。扎实开展系统内的统计普法宣传教育,健全完善日常学法制度并建立考核机制,统计人员每人每年学法时间不少于40学时。对统计人员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要做到全覆盖,在各级统计部门及各统计专业组织开展的专业会议、培训中,都要增加统计法培训内容。充分利用“9·20”统计开放日、“12·4”国家宪法日、“12·8”《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颁布日,组织重要节点集中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活动。创新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手段,开展形式多样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积极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逐级压实责任,明确职责,将普法宣传渗透到统计工作的每个环节。充分发挥统计人员就是统计普法宣传员的作用。
三、进一步规范统计执法行为
巩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成果,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促进统计执法公开公平公正,提高统计依法行政整体水平。全面实施执法公开,严格执行公示公开程序和执法公示标准,充分运用统计门户网站,将统计行政执法相关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在执法过程中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等影像设备,将统计执法活动全过程全面、准确、真实、完整进行记录,严格执法记录档案资料管理,规范严谨制作执法文书。各级统计机构在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法制工作机构先行合法性审核。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和国家统计局有关要求,各级统计部门和各专业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以及数据核查等各类行政检查都要认真执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将“双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统计工作监管的重要方式,制定双随机抽查工作年度计划,防止检查的随意性,提升统计执法监管的实效。落实智慧统计三年规划,逐步建设统计执法检查支持系统、统计行政执法公开公示系统、统计法律事务运行系统,为统计立法、普法、执法等法治工作提供全流程信息化保障。
四、严肃查办统计弄虚作假案件
认真落实《河北省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严格实施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主动及时清理纠正违反统计法精神的文件和做法,畅通统计违法线索发现渠道。市级、县级发现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题线索,报告省统计局处理,市县级负责查处其他统计违法案件,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予以处罚,该认定失信的作出失信认定并实施联合惩戒,对各级统计部门不履行监管责任和执法监督责任严肃问责,对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切实推进“以案释法”工作。要结合统计中心工作,以集中宣讲、巡回宣讲等形式组织开展“以案释法”活动。加大对典型统计违法案件的通报曝光力度,充分发挥“查处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方”的作用,不断提升统计执法影响力。
五、加强统计信用体系建设
认真落实《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积极探索和推进统计信用体系建设。各级统计机构和各专业按照《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积极推动落实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制度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制度,认真采集统计调查对象统计信用信息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信息,建立统计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完善评价标准体系。深入开展统计诚信承诺活动,组织广大政府统计人员和统计从业人员作出统计诚信承诺,书面承诺在履职岗位显著位置予以规范化标示。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和有关人员联合惩戒,营造“统计守信者荣、统计失信者耻、统计无信者忧”的良好统计工作氛围。
六、做好迎接统计督察的各项工作
按照中央《规定》和《河北省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国家和省将按照要求开展统计督察。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对照文件,逐项进行对照,开展查漏补缺,各地要做好对《规定》和《实施办法》的学习传达工作,坚持问题导向,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积极整改,不断加强改进统计工作。
七、深入推进统计依法行政
各级统计部门要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依法组织开展统计工作,加强统计调查、统计资料的管理,依法履行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依法规范统计工作各个环节和流程。依法开展统计行政复议工作,认真贯彻《河北省行政调解指导意见》,维护统计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坚持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发挥法律顾问参与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意见、代理诉讼、法律培训等涉法事务方面的服务作用。
八、加强统计法治建设的组织领导
推进统计法治建设是各级统计部门和全体统计人员的共同责任。各级统计部门都要成立法治建设领导机构,强化对法治建设的领导、支持和保障力度。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统计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统计法治建设摆在重要位置,亲自过问、亲自调度。对统计法治建设要专题研究,建立健全统计法治组织指导、督促检查等工作制度,要将统计法治建设和依法统计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列入绩效考核内容,改进完善考评办法。各级统计部门要适应统计法治建设要求,配齐配强统计执法监督工作队伍,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努力提高统计法治队伍整体素质。各级统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立足全面贯彻落实统计法,围绕统计工作重心,解放思想、勇于创新,以卓有成效的工作不断推动全市统计法治建设取得新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