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石家庄市统计局党组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14日 17:39
中共石家庄市统计局党组文件
石统党组〔2016〕13号
中共石家庄市统计局党组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统计局,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经发局,市统计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暂行办法》已经石家庄市统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石家庄市统计局党组
2016年11月2日
石家庄市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统计工作的重要指示,积极落实中央和省、市党委政府对统计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根据国家、省统计局关于健全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全面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领导等有关工作安排,结合我市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贯穿于各项普查、调查及年定报工作的安排部署、数据采集、审核查询、验收上报、评估反馈等统计数据生产的全过程。 第三条 按照统计调查对象法人代表承担源头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各县(市)、区统计局承担本辖区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的主体责任;市统计局承担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监督检查、执法执纪管理责任的原则,将统计数据生产全过程责任分解为以下九项具体责任。 (一)源头统计数据质量责任。责任人:统计调查对象法人代表。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受领统计工作任务,接受统计业务指导,接受统计监督检查;依法独立完成统计数据上报工作任务,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扰;依法承担源头统计数据质量责任,确保源头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二)在地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责任。责任人:各县(市)、区统计局局长负总责。按照在地统计原则,各县(市)、区统计局要切实加强源头统计数据质量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统计法律法规宣传、统计业务知识培训、统计监督检查、统计工作保障等工作,协助并督导调查对象排除干扰独立上报统计数据;要承担名录库管理维护、企业(单位、项目)入统申报、数据催报、专业审核、综合评估、数据发布、监督检查、分析调研、重大事项报告、执纪执法等责任。 (三)专业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责任。责任人:市统计局主管局领导负领导责任,各专业处室(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专业人员负直接责任。数据上报过程中要高度重视专业审核,特别要密切关注重点企业、重点指标的异常波动,及时向相关县(市)、区(单位)发出查询和按时反馈通知,切实搞准异常波动原因,重大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逐级汇报。 (四)统计数据质量评估责任。责任单位:市统计局核算处牵头,各专业处室(单位)参与。主管局领导负领导责任,处室(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科学可行的统计数据质量评估标准。不得接受评估对象请托,不得人为扭曲评估结果,确保全面、客观、真实反映实际情况。 (五)统计数据质量执法责任。责任单位:市统计局法规处。主管局领导负领导责任,法规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法规处具体承办人员负直接责任。按照统计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及时查处统计数据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 (六)普查、调查统计数据质量责任。责任人:市统计局主管局领导、普调中心负责人负领导责任,普调中心下设各处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专业人员负直接责任。对经济普查、农业普查、人口普查、社情民意调查等各项普查、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七)综合数据发布质量责任。责任单位:市统计局综合处牵头,专业处室(单位)参与。主管局领导负领导责任,各专业处室(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具体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对综合数据发布质量负责。 (八)统计数据质量保障责任。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办公室、人事处、教育中心、信息中心。主管局领导负领导责任,处室(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具体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办公室负责后勤保障;人事处负责绩效考评;教育中心负责统计业务培训;信息中心负责统计数据处理平台和软件使用维护工作。 (九)统计数据生产监督责任。责任单位:市统计局监察室牵头,各处室(单位)配合。主管局领导负领导责任,监察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处室(单位)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对局工作人员在数据生产全过程中出现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四风”要求以及违反其他党规党纪要求的问题进行监督。 第四条 实施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进一步健全防范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的制度机制,强化监督问责,强化对责任人的追究和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力度,着力破解制约统计数据质量的深层次矛盾和突出问题,确保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职权不受侵犯,确保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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