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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河北省统计局《关于在部署2020年年定报工作期间开展“统计普法全覆盖”和“统计诚信承诺”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30日 15:32
 关于转发河北省统计局关于在部署2020年年定报工作期间开展“统计普法全覆盖”和“统计诚信承诺”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石统法〔2020〕31号

各县(市、区)统计局,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经发局:

全面推进依法统计和统计诚信建设,省统计局决定在部署2020年年定报工作期间,继续组织开展“统计普法全覆盖”和“统计诚信承诺”活动。现将《河北省统计局关于在部署2020年年定报工作期间开展“统计普法全覆盖”和“统计诚信承诺”活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0月30日

 

 

 

 

 

 

河北省统计局关于在部署2020年年定报工作期间开展“统计普法全覆盖”和“统计诚信承诺”活动的通知

冀统法字〔2020〕5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统计局,雄安新区改发局,省统计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意见》《办法》《规定》等关于统计工作重要文件和省“两办”配套文件精神,落实统计造假专项整治工作相关要求,全面推进依法统计和统计诚信建设,省统计局决定在部署2020年年定报工作期间,继续组织开展“统计普法全覆盖”和“统计诚信承诺”活动,并作为省统计局精神文明建设重点工作项目进行推进。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范围

全省政府统计系统各专业统计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

二、活动内容

各级各专业安排部署2020年年定报工作时,要结合业务培训,学习传达中央《意见》《办法》和《规定》精神,深入学习《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河北省统计条例》主要内容,进行遵守统计法、执行统计法、维护统计法守信践诺教育,组织统计人员就严格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作出书面承诺。务必使每一名统计工作人员知晓统计法律法规、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规定,了解统计人员的法定权利与义务,强化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搜集提供统计资料的责任意识。

三、组织实施 

“统计普法全覆盖”和“统计诚信承诺”活动与年定报部署工作一并进行。全省统一组织,分级分专业安排。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创新工作形式、增加活动内容。

(一)宣讲统计法律法规。各级各专业要在培训和会议的议题、内容上增加宣传统计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安排适当的时间组织集体普法学习。要学习传达中央重要文件关于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要求,组织学习统计法律法规原文。通过逐级培训,确保统计普法宣传覆盖到每一名统计人员。

(二)作出统计诚信承诺。各级各专业将《统计诚信承诺书》发至每一名统计人员,明确告知统计诚信承诺事项和责任。政府统计系统各专业统计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分别作出书面统计诚信承诺,并在履职岗位显著位置予以张贴标示。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统计普法全覆盖”和“统计诚信承诺”,对于增强法治观念,弘扬统计职业道德,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做好新形势下年定报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统计部门、各专业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工作落实。

(二)注重实效。各级各专业要结合年定报会议,突出活动针对性,认真组织开展“两项活动”。有关专业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宣讲,结合本专业工作实际,提出工作要求,要从会议内容安排、资料印发、组织实施等环节,精心谋划,统筹安排,务求实效,人员全覆盖,人人明责任,严禁搞形式、走过场。

(三)健全制度。通过“两项活动”,进一步推动统计人员学法常态化、统计诚信承诺制度化。积极主动宣讲统计法,在所有的工作会议、业务学习及培训中,都要增加统计普法学习宣传和统计诚信教育内容。建立健全统计人员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各级各专业要认真采集、整理相关统计人员统计信用信息,真实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统计从业人员诚信和失信状况。统计诚信承诺书要在统计人员个人履职岗位显著位置标示。

省统计局各有关单位要将“两项活动”开展情况,在年底依法行政工作情况中一并报告,各市在年度法治工作总结中一并报告。

 

附件:1.2020年年定报培训统计普法学习要点

 2.政府统计人员统计诚信承诺书(样式)

3.调查单位统计人员统计诚信承诺书(样式)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

 

2020年年定报培训统计普法学习要点一、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统计法》第六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保障统计活动依法进行,不得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得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不得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统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乡、镇统计人员,应当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统计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明显错误的,应当由统计调查对象依法予以补充或者改正。

二、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法开展统计工作

《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应当由填报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统计调查制度规定不需要签字、加盖公章的除外。

三、统计违法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统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采用下发文件、会议布置以及其他方式授意、指使、强令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依法责令改正,予以通报。

《统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的统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二)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三)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法》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统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2

 

政府统计人员统计诚信承诺书 

(样式)

诚信统计,是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升宏观决策水平、促进科学发展的基础,利国利民。作为政府统计人员,我学习了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了解统计工作基本要求和工作责任,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坚持依照统计法规定,正确行使统计职权,拒绝、抵制任何形式的统计弄虚作假行为。 

二、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对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三、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遵守统计工作保密纪律。不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不利用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若违反上述承诺,且造成不良影响,我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信用责任。 

 

承诺人:          

 

                              月    日

 

附件3

调查单位统计人员统计诚信承诺书

(样式)

诚信统计,是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升宏观决策水平、促进科学发展的基础,利国利民。作为统计人员,我学习了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了解统计工作基本要求和工作责任,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认真遵守统计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和统计报表制度,按要求及时报送统计资料,做到数出有据。不迟报不拒报统计资料。

二、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统计调查资料,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三、积极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检查,坚决拒绝和抵制任何形式的统计弄虚作假行为。 

若违反上述承诺,所提供统计调查资料失实且造成不良影响,我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信用责任。

 

                            承诺人:          

                                月    日